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三號
聲請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贈與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贈與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七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二百二十五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七百五十五元││├─────────────┼────────────┼──────────┤│第一審鑑定費│一千二百元││├─────────────┼────────────┼──────────┤│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三千八百三十六元││├─────────────┼────────────┼──────────┤│第二審送達郵費│五百五十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送達郵費)│││├─────────────┼────────────┼──────────┤│合計│二萬五千六百六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