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和股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第「貳」級毒品海洛部分,應更正為第「壹」級毒品海洛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第「貳」級毒品海洛部分,應係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由本院更正為第「壹」級毒品海洛因。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趙淑容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