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準時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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