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299號原告戊○
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丙○○
國民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
甲○○被告庚○○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四九一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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