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國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聲請人對其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7807號)起訴,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本院96年度訴字第931號實股承辦中),有本院民事紀綠科查詢表、96年度訴字第931號起訴書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繫屬於本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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