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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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台北市○○區○○路二段二0七號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住同上被告甲○○住彰化縣田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簡字第72號偽造文書等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王昌鑫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