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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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六0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1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4年5月19日以法94法矯字第094001016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4年10月14日,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