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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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五九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八十六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署押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