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壹拾陸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十七時四十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號,查獲被告 呂理木 所提供之簽注單十六張作為賭博財物一案,被告已據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所扣案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簽注單十六張為被告呂理木所有,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呂理木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且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四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當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