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贓物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