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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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О六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二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八六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業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確定。
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二年三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間某日更犯重利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已於九十四年三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