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陳秋伶 即乙○○○○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甲○○
號五樓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六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