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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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陳韋淑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韋淑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陳韋淑君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