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 蘇潘英玉 相對人 蘇茂吉 最後住所同右右聲請人聲請宣告之蘇茂吉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蘇茂吉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蘇茂吉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蘇茂吉(民國000年0月0日生),於八十三年一月九日離家後行方不明,經多次探查,仍不知下落,迄今生死不明,失蹤已逾七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年家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登報證明一紙為證。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配偶蘇茂吉(民國000年0月0日生),於八十三年一月九日離家後行蹤不明,經聲請人多方尋找,仍不知下落,迄今生死不明,失蹤已逾七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九十年家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前揭聲請人所提出登報證明一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年度家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有證人即聲請人之子 蘇榮俊 到庭證述綦詳,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爰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蘇茂吉自八十三年一月九日失蹤,計至九十年一月九日已滿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建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翌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