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甲○○丙○○己○○○兼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瑞華 律師被告達摩工程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戊○○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交訴字第1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