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94年度除字第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一大育樂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9月15日│21,550元│0000000││││司│限公司斗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