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969號聲請人 謝哲裕 相對人王秋汝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596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85年5月4日│30,000元│85年5月30日│8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TS259976│││││││止│││├──┼───────────┼─────────┼───────────┼───────────┼────────┼──┤│002│85年5月4日│30,000元│85年6月30日│8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TS259977│││││││止│││├──┼───────────┼─────────┼───────────┼───────────┼────────┼──┤│003│85年5月4日│30,000元│85年7月30日│85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TS259978│││││││止│││├──┼───────────┼─────────┼───────────┼───────────┼────────┼──┤│004│85年5月4日│30,000元│85年8月30日│8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TS259979│││││││止│││├──┼───────────┼─────────┼───────────┼───────────┼────────┼──┤│005│85年5月4日│30,000元│85年9月30日│85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TS259980│││││││止│││├──┼───────────┼─────────┼───────────┼───────────┼────────┼──┤│006│85年5月4日│30,000元│85年10月30日│85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TS259981│││││││止│││├──┼───────────┼─────────┼───────────┼───────────┼────────┼──┤│007│85年5月4日│30,000元│85年11月30日│85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TS259982│││││││止│││├──┼───────────┼─────────┼───────────┼───────────┼────────┼──┤│008│85年5月4日│30,000元│85年12月30日│85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TS259983│││││││止│││├──┼───────────┼─────────┼───────────┼───────────┼────────┼──┤│009│85年5月4日│30,000元│86年1月30日│8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TS259984│││││││止│││├──┼───────────┼─────────┼───────────┼───────────┼────────┼──┤│010│85年5月4日│30,000元│86年2月28日(86年2月30│8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TS259985││││││日之記載視為86年2月28│止│││││││日)││││├──┼───────────┼─────────┼───────────┼───────────┼────────┼──┤│011│85年5月4日│30,000元│86年3月30日│86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TS259986│││││││止│││├──┼───────────┼─────────┼───────────┼───────────┼────────┼──┤│012│85年5月4日│30,000元│86年4月30日│86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TS259987│││││││止│││└──┴───────────┴─────────┴───────────┴───────────┴────────┴──┘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