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23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對於本院88年度上訴字2764號、中華民國90年5月17日確定判決,及本院89年度上易字第4725號、中華民國90年2月5日確定判決,暨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089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其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