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忠軒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五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忠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忠軒前因恐嚇、妨害自由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徒刑後,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一00年六月三日奉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0年十二月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廿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0年十一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三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