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89號
原 告 張志遠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向被告請求新臺幣
(下同)333,560元(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金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