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許O剴被告 曾至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至甫於民國96年2月7日,至原告所開設之「OOO多媒體有限公司大寮鳳林店」租得「信樂團-火星」影片1部,並應於同年2月13日返還,詎待期限屆至時,原告聯絡被告所留存之手機、市話,均無人接聽,直至106年3月30日止,被告均未返還該影片。嗣雙方在高雄市大寮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且簽立和解書,被告依約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千元,惟被告事後竟拒絕履行和解內容。爰依法請求被告履行和解契約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8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有本院
107年度易字第79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