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0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嘉裕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訴字第330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