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緝字第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勝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3XC1253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 存根 聯上偽造之「 陳伯安 」署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及詐欺等前科之
素行、因駕照遭吊銷,為脫免交通違規之行政處罰而行使偽
造之通知單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為影響交通裁罰之正確性
,且使被害人有遭受行政裁罰之危險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