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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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刑事裁定
               103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顏守中
被   告  陳宗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士交簡字第55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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