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58號
原 告 楊筑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盛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被告侵權之行為地(即原告起訴狀
所載之租屋處)、檢察官起訴書、請求權金額依據及計算式
併提出相關證物等,另備繕本1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