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翰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鄧景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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