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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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86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訴訟代理 呂柏緯
被 告 張晉福
張慶煌
李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六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晉福前就讀 莊敬工家 時邀同被告張慶
煌、李美燕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原告憑被告
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6筆,金額共
計180,059元,並約定被告張晉福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分別按遲延還本付息加
計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詎被告張晉福自100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約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自應負清償責任,迄今尚欠本金
124,628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還。又被告張慶煌、李美
燕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原告催討未果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1份、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6份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