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又豪國際有限公司、乙○○、丁○○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5,34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