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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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租賃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