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艾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法院郵局第一0六六四號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欲對相對人為催告行使權利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一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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