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抗告人 劉修良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相對人 劉修美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羅愛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00年12月8日以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裁判費,有規費繳費單暨收款銀行收訖戳記1件可查,原裁定以抗告人未依期限繳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於法自有違誤,爰不服提起抗告,並求為撤銷原裁定。
二、經查,本院101年1月9日答詢表固查無經收該筆裁判費款項,惟再查詢總務管理系統,該筆裁判費確已於100年12月
8日入帳,此有該查詢列印紙本附卷可佐。是抗告意旨並非無理由,原駁回抗告人即原告之訴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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