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傅宜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止,按月計付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壹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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