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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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1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蕊霙
陳昀鋒共同選任辯護人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 律師 潘明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705號),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蕊霙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昀鋒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蕊霙、陳昀鋒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李蕊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罪;被告陳昀鋒所為,則係犯同法第239條後段之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審酌被告李蕊霙身為有配偶之人,未顧及其夫即告訴人 鄭誠文 對於幸福家庭圓滿之信賴,竟捨棄婚姻之忠誠度而與被告陳昀鋒通姦,而被告陳昀鋒亦明知李蕊霙為有配偶之人,竟與之相姦,破壞他人家庭、婚姻之和諧,並造成告訴人心理嚴重之創傷,兼衡被告2人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程度及被告2人終知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另考量被告2人於本院宣判前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8705號被告陳昀鋒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81之9號1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李蕊霙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79號居新北市○○區○○路381巷2弄21號
2樓206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蕊霙於民國97年1月27日與鄭誠文結婚,陳昀鋒與李蕊霙前係同事關係,其明知李蕊霙係有配偶之人,竟各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99年10月7日往前回溯181日至302日間之某時,在不詳地點,為性交行為,致使李蕊霙因而受胎,於00年00月0日產下1女鄭○○(下稱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嗣於100年10月14日9時許,鄭誠文在桃園縣鶯桃路上某早餐店內,發現陳昀鋒與李蕊霙狀似親暱,始覺有異,經取得陳昀鋒與李蕊霙之往來書信及自拍照片、影片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誠文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昀鋒於偵查中之│與李蕊霙前係同事,於97年│││供述│底即知李蕊霙已婚,卷附告││││證一第2張照片中之男子為││││伊之事實。│├──┼──────────┼────────────┤│2│被告李蕊霙於偵查中之│於2、3年前認識陳昀鋒,卷│││供述│附照片及影片中之女子為伊││││之事實。│├──┼──────────┼────────────┤│3│告訴人即被告李蕊霙之│於100年10月14日始發現其│││配偶鄭誠文於偵查中之│妻李蕊霙與陳昀鋒之互動親│││指述│密,經查證始悉2人曾發生││││性交行為之事實。│├──┼──────────┼────────────┤│4│統一發票影本19張、被│被告陳昀鋒與李蕊霙有親密│││告陳昀鋒手寫信件6張│關係之事實。│││、被告2人出遊合照3張││├──┼──────────┼────────────┤│5│本署勘驗筆錄1份、告│被告陳昀鋒與李蕊霙曾為性│││訴人提供之光碟1片│交行為之事實。│├──┼──────────┼────────────┤│6│長庚安醫檢驗所親子鑑│被告李蕊霙與告訴人鄭誠文│││定證明書、 科妍 生物科│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A│││技股份有限公司親子鑑│女,與被告陳昀鋒存在一親│││定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等血緣關係之事實。│││究所於101年1月31日出││││具之血清證物鑑定書(││││法醫清字第0000000000││││號)、被告李蕊霙及A││││女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二、核被告陳昀鋒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核被告李蕊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檢察官鄧煜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8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