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342號上訴人 林晉禾 被上訴人 林子芸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
6日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11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10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固執有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下合稱系爭本票),並由鈞院以94年度司票字第2359號本票裁定准許上訴人就票款及附表所示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均得強制執行在案(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惟縱認上訴人確有系爭本票所示之債權,然各該本票之到期日,均在民國84年5月5日之前,則上訴人迄於94年2月14日始聲請系爭本票裁定以行使權利,其請求權業已因逾越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所規定之3年時效而消滅,為此乃依法請求判決確認上訴人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及各自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請求權均不存在。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本票雖已超過3年,但兩造間為消費借貸關係,借款債權之時效為15年,故伊之債權仍然存在,爰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被上訴人之請求為有理由,判決確認上訴人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及自各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請求權均不存在。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主張及陳述外,另補充:不爭執系爭本票已超過3年,但伊之債權仍存在,且兩造間為消費借貸關係,被上訴人迄今並未清償,伊自仍得請求等語。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除援用原審之主張外,並補陳:伊與上訴人並不相識,雙方亦無借貸關係,當初伊係開立系爭本票交付一位林太太,但真實姓名伊不知情,惟系爭本票既已罹於3年之時效,其債權及利息之請求權均已不存在,伊自得拒絕給付,爰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滅時效完成後,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至債權人之請求權或債權並不因而消滅(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系爭本票之到期日最遲係在84年5月5日,上訴人既未於87年5月4日前行使其票據權利請求權,其票據上權利即罹於時效,惟依上開說明,僅係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得以時效抗辯為由拒絕給付而已,上訴人就系爭本票及其利息之債權與請求權均仍存在,合先敘明。
㈡、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若被告對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自始無爭執,即法律關係之存否並無不明確之情形,尚不能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件被上訴人固主張上訴人業已就系爭本票取得本票裁定及債權憑證,其隨時有受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危險,故無須待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即有先行確認之實益云云,惟上訴人對於系爭本票已超過3年未請求,及其若於將來請求,被上訴人即得為時效抗辯而使本票之票據權利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乙節均不予爭執,然主張其債權仍存在,且兩造間尚有借款之法律關係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14頁),足見兩造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請求權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乙事並無何不明確之情形;且上訴人日後既仍有可能以系爭本票為佐證,另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則原告上述恐遭強制執行等不利處分之不安狀態,亦無從以「確認本票請求權因時效消滅而不存在」之確認判決即能除去,本件被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就系爭本票金額及其利息之付款請求權均已因時效消滅而不存在,尚難認有即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本件訴訟已不具保護必要,本院自無須再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有無理由之判斷,而仍應以被上訴人之訴為無理由,逕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既不爭執系爭本票及其利息之請求權已罹於3年時效而消滅,則被上訴人於本件並無確認利益,其提起本件訴訟自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洵有未恰,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原判決,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林岳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編號│發票日│票據號碼│票面金額│到期日│利率│利息起算日│││││(新台幣)││││├──┼──────┼─────┼────┼──────┼─────┼──────┤│001│83年3月28日│TSNO262040│35,000元│84年5月5日│年利率六厘│84年5月5日│├──┼──────┼─────┼────┼──────┼─────┼──────┤│002│同上│TSNO262028│同上│83年6月5日│同上│83年6月5日│├──┼──────┼─────┼────┼──────┼─────┼──────┤│003│同上│TSNO262029│同上│83年7月5日│同上│83年7月5日│├──┼──────┼─────┼────┼──────┼─────┼──────┤│004│同上│TSNO262030│同上│83年8月5日│同上│83年8月5日│├──┼──────┼─────┼────┼──────┼─────┼──────┤│005│同上│TSNO262031│同上│83年9月5日│同上│83年9月5日│├──┼──────┼─────┼────┼──────┼─────┼──────┤│006│同上│TSNO262032│同上│83年10月5日│同上│83年10月5日│├──┼──────┼─────┼────┼──────┼─────┼──────┤│007│同上│TSNO262033│同上│83年11月5日│同上│83年11月5日│├──┼──────┼─────┼────┼──────┼─────┼──────┤│008│同上│TSNO262038│同上│84年3月5日│同上│84年3月5日│├──┼──────┼─────┼────┼──────┼─────┼──────┤│009│同上│TSNO262035│同上│84年1月5日│同上│84年1月5日│├──┼──────┼─────┼────┼──────┼─────┼──────┤│010│同上│TSNO262036│同上│84年2月5日│同上│8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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