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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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當事人主張抵銷抗辯,係以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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