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48號上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石猛律師
林岡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