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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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36號上訴人 李宥腩 (原名 李鴻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3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8,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20,21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