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6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孟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由其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1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3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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