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807號聲請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文欽 、甲○○、 李荿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即受原抵押物所有權人李文欽贈與抵押物之人)。
二、請陳報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或陳報第三人慎拓有限公司自民國73年4月12日後開立予聲請人之所有本票影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簡易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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