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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