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同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就本院92年度執字第23088號強制執行案件分配款抵充利息後之餘款,係抵充何筆債務之本金,檢附資料說明,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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