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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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0號原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己○○
卯○○戊○○甲○○庚○○丙○○乙○○丑○○癸○○辰○○寅○○午○○巳○○壬○○
17號子○○
號3樓辛○○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26,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