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國樑 送達代收人 許堯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丙○○、 張正旭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叁萬伍仟貳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貳仟零貳拾玖元捌角,折合新台幣玖萬陸仟零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陸仟零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