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尤伯祥 律師 楊淑玲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詹慶堂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乙○○有傷害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五號案件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