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珊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六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陳孟瑩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