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祥 送達代收人簡德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伍萬零陸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玖角,折合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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