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一)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 律師
陳信至 律師被上訴人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宣告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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