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鐘惠萍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被   告  吳亮賢大毅消防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宏銘
       楊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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