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鐘惠萍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被 告 吳亮賢 即大毅消防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宏銘
楊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黃麗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鐘惠萍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被 告 吳亮賢 即大毅消防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宏銘
楊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