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85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勝 選任辯護人 蕭守厚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勝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6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建勝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6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林建勝業經原審法院認涉犯殺人罪,經量處有期徒刑10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上訴本院後,復經駁回其上訴在案。
二、茲本院認被告林建勝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