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林銘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 律師上訴人 劉迪湘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繆璁律師上訴人 陳武亮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曾海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0四五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0五五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三0二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廿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一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